2009国内成品油价格_2009年中国汽油价格
1.我国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
2.中国的油价 为何那么贵?
3.如何理解成品油调价窗口
4.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演变
5.生产一吨pta需要多少布伦特原油
6.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9月1日23时55分,北京一家中石化加油站的工人在为顾客加油。新华社记者戴摄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1日发布公告,汽油、柴油价格将从9月2日0时起每吨上调300元,相当于90号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格(全国平均水平)每升分别上调0.22元、0.26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利于调动炼化企业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合理引导社会消费,促进节能减排。
他表示,自7月29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涨幅较大。虽然8月31日国际油价再次下跌,但国际市场原油均价已经连续22个工作日超过4%。按照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需要大幅上调。考虑到国内成品油市场供需情况和经济形势,国家适当控制了涨价幅度,提高了每吨300元。
7月29日,WTI(西德克萨斯)原油期货收于每桶63.35美元,8月5日上涨至每桶71.97美元。虽然一度回落至每桶67美元左右,但8月下旬大幅反弹,24日升至每桶74.37美元,为去年10月15日以来的最高水平。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牛莉认为,我国资源价格改革总体滞后。如果不按照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将能源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将不利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完成节能减排战略任务。
国家统计局首席经济学家姚景源认为,油价小幅上涨对整体价格影响不大,在整体价格水平连续几个月下降的情况下,短期内无需担心通胀。
近年来历次油价调整综述
2009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每吨汽、柴油降价220元。
2009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400元。
2009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每吨价格分别上调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再次下调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
2008年12月19日,汽油出厂价每吨下降9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100元;
2008年6月20日,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1000元,航空空煤油每吨上调1500元。
2007年11月1日汽油、柴油、航空空煤油价格每吨上调500元;
2007年1月14日,汽油出厂价每吨下调220元;航空空煤油出厂价每吨下调90元;
2006年3月26日,汽油出厂价每吨上调3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提高200元;航空空煤油出厂价每吨上调300元;
2005年7月23日,汽油出厂价每吨上调3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提高250元;航空空煤油出厂价每吨上调300元;
2005年6月25日,汽油出厂价每吨上调2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提高150元;航空空煤油出厂价每吨上调300元;
2005年5月23日,汽油出厂价每吨下调150元;
2005年5月10日,柴油出厂价每吨上调150元;
2005年3月23日,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百万购车补贴
我国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
中国油价限制区间在零售环节92号汽油也回到7元的区间,以油箱容量在50L的家用轿车为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多花9元。
成品油定价机制,即成品油定价的过程方式、法则方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经历多次改革后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于2009年3月26日披露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个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油价实行有条件的联动,此举有助于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并逐步跟国际油价接轨。
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自2018年11月30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40元和520元。?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而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上流通环节差价来确定的。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降,折成额度取整确定。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
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
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真实,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公平竞争。
2013年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发布,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形成后,价格其实是有降有涨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要逐步完善有关机制和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也要逐步适应价格上下波动的经常性情况。
根据相关监测数据,本次成品油调价前20天,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种原油价格平均价比前期调价基准价大约提高了5%以上。所以,这次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已经超过了20天,发展改革委经过观察和研究,决定上调油价。
据了解,在此机制下,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对于一些加油站进行的降价促销,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企业可以在最高限价之下自行定价,国家是支持合法的市场竞争的。
中国的油价 为何那么贵?
一、正面回答
成品油定价机制,即成品油定价的过程方式、法则方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经历多次改革后由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3月26日披露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个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油价实行有条件的联动,此举有助于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并逐步跟国际油价接轨。
二、分析
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自2018年11月30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40元和520元。
三、成品油定价机制特点是什么
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由原先的上下浮动改为最高零售价格制。理想中的石油定价机制应该是:将滞后价格变为适时价格,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动相适应,反映国内市场供求特征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有利于保证国内石油供应稳定性。
如何理解成品油调价窗口
油价再一次上涨。3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3月2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全国平均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升分别提高0.44元和0.51元。此次调价之后,油价进入了8元时代。
价格上涨总是会引起消费者的不快,更让人不满的是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油价上涨时的解释“虽然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比较高,但是国家也是控制了成品油的调整幅度,并且也是延后了调价的日期,如果按国际油价(上涨)10%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成品油价每吨涨幅应该达到700块钱。”这句话的意思是,此次调整油价,消费者不仅不应该抱怨,甚至还应该感谢发改委给我们省下的100块钱。
是的,在目前“4%+22个工作日”的机制下,此次油价调整确实来得迟了,同时每吨成品油确实也少调了100元。但是,这个结果恰恰说明目前的成品油调价机制存在问题——假如国际油价变动已经符合调价机制,为何国家发改委不能在第一时间调整价格,而是要让石油企业承担损失?既然国家发改委不能在正确的时间上调油价,是不是意味着它也会在很多时间控制油价下跌?换句话说,国家发改委作为油价主管部门,有没有依法行政?
当然,目前的“4%+22个工作日”机制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就像很多专家早已经指出的,单从数学模型来看,假设原油(103.25,0.00,0.00%)价格从100美元涨到104美元,涨幅4%,我们是上调价格,但如果从104美元跌到100美元,跌幅却不足4%,不具备下调条件,再从100美元涨到104美元,涨幅又达4%,再度涨价。在目前的定价机制下,必然会造成涨多跌少的现象。而2009年新调价机制实施后的油价调整,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发改委一共17次调整油价,其中上调次数12次,累计上调汽油价格达4680元/吨,柴油价格达4450元/吨。
但是,油价的不合理并不仅仅体现在“涨多跌少”,而是油价相对于其效用来说实在偏高了。有媒体统计了3月22日的美国油价,发现当中国的93号汽油都已经迈入8元时代时,美国成品油的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也就是6.42元至6.83元每升。这意味着中国的油价已经高于美国!
不过,对于中国油价高于美国油价的现象,有专家认为这种对比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中国的油价中税收所占的比重较高。在2009年,国内甚至引发了一场“裸油价”风波。中石化的一位专家指出,“(2009年)7月6日中国90号汽油的最高零售价为7543.67元/吨,其中包含了增值税1096.09元/吨、消费税1388元/吨、城建等税收248.409元/吨,税占比为36.22%。最终,不含税的国内汽油价格为3.47元/升,比美国低13.03%。”虽然现在已经是2012年,但是税收所占比例并未减少,仍然在36%左右,而美国油价中的税金只占15.7%。换句话说,中国油价之所以高,并不是裸油价格高,而是中国油价中所含的税太多,从而推高了油价。
尽管“裸油价”的概念提出之后遭受了不少媒体的质疑,但是这种说法倒是解释了国内成品油油价为何会高于美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解释了为何国际原油价格统一,但是各国油价为何不一的现象。事实上,不少国家的油价中最为重要的成分就是税收——欧洲油价之所以贵,是因为税金占油价的三分之二左右,日本的税金比例是51.44%。美国油价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其税金所占比例低。
不过,即便把税金加上,中国的油价还是显得过于昂贵了——或者说,中国的税实在是太贵了。因为中国车主在上路之后不仅要支付不菲的油价,同时还要应付数量不菲的过路费。而在欧洲和美国,车主使用高速公路时一般都不需要另行付费——因为该费用已经摊入油价之中。我们以沪杭线为例,上海和杭州相距170公里,大约需要缴纳110元的过路费,以百公里10升的标准共需要耗油17升,油价成本为140元,再加上过路费则通行费用为250元。如果把这些费用都摊入到汽油中,则每升油高达14.8元!
当然,并不是每次出行都要经过收费公路,对于上班族而言,高速公路并不是经常的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躲避每升高达14.8元的油价成本。事实上,由于我们生活中所需要的绝大多数物品都是通过陆路运输而来,这意味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切都已经为目前的高油价而买单了。
如果以上的推论成立,那么,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油价太贵,而是税费太重。当美国只需要通过油价15%的税金就解决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营运费用,我国占油价36%的税金也无法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从这个意义而言,解决中国高油价问题并不仅仅是要完善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机制,更是要降低税费——缩小政府的规模。
如果我们只把目光盯住成品油的价格调整机制而无视油价中税费的分量,从而忽视税费的性价比,那么这样的改革注定是不成功的——对于一个税收占三分之一的行业来说,只有调整税收的比重和流向,才能真正减负于民。换句话说,在中国只有把油费和过路费联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真正地测量出油价的高低——而这,是以前绝大多数讨论者所忽视的。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演变
首先,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而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为成品油调价窗口。
2009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办法规定,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国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这意味着国际油价居高不下时,国家将适当补贴成品油消费者。
根据办法,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生产一吨pta需要多少布伦特原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居民消费不断升级,成品油的消费需求也快速攀升。成品油的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我国的成本油定价经历了由计划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成品油价格一直由政府统一制定与管理。随着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成品油定价方式发生转变。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从国家定价开始向市场化转变,其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这标志着成品油定价市场化的开始。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微博]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2000年开始,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跟随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进行调整。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这一阶段的改革中,由于市场化程度并不完善,调整的规律化容易引起更多市场投机性。
2003—2008年,成品油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国际油价进入大幅波动且快速上涨的环境中,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通过让国家和企业消化高油价成本,将国际油价的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降到了最小。这次定价机制的调整,尽管缓解了国际原油价格巨幅波动的影响,但是违背市场化原则,导致国内外油价长期倒挂,并引发供需失衡的市场形势。
2009年,国家发改委再度推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此次改革,加快了国内成品油市场化程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由于调整周期过长,价格调整变化难以跟上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仍遭到不少市场人士与专家的质疑。
2013年后,进入到国内成品油改革的第四个阶段。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三是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此次改革使得国内油价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出国际油价的变化。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新机制体现的成本定价思路,保障了炼油企业的利润,但是并未能反映出国内的实际供需形势,这一点仍有待完善。
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易富财经讯:
1、问题的提出
2009年前四个月,国内PTA价格因上游原材料(MX、PX)供应紧张,价格持续上涨。 现货价格从年初的大约5100元/吨一路上涨到最高的8000元/
吨附近,涨幅高达50%多,期货指数合约价格从年初的最低价5090元/吨一路上涨到7535元/吨,涨幅高达32.5%。 特别是进入3月中旬以来,因PTA
开工率不足导致现货供应紧张,涨势更加凌厉。 但是,进入5月份以来,无论是现货价格还是期货价格,涨势都未能延续,而是急转直下,期货指数
合约价格从最高点7535元/吨跌至目前的6809元/吨,短短20个交易日跌幅达到9.6%。
从原油——石脑油——MXPX——PTA——聚酯——下游产品这个产业链传导因素来看,原油是PTA产业链条的源头,按照成本推动因素,原油
价格的涨跌会逐步传导至PTA价格上,进而形成PTA价格与原油价格发生“正向变动关系”。 但是,国际原油价格在2009年展开了两波反弹走势,特别
是4月末以来的涨势更加凌厉,NYMEX原油价格目前已经突破60美元/桶,且涨势仍在延续。 对比PTA价格和原油价格走势,我们发现目前国内PTA
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背离现象。 其实,从2008年12月底开始,国内的PTA价格就开始与原油价格发生明显的“反向变动” 关系,并
且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 不过在此前的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底,PTA与原油价格也发生过明显的“反向变动”并且时间长达7个月之久。
那么,国际原油价格与国内PTA价格产生背离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这种背离能否持续呢?
2、PTA和原油价格背离的计量经济解释
2.1、pta与原油价格之间计量经济分析
从理论上说,通过成本传导机制,国内PTA价格走势与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应该趋于一致,但它们几次三番的发生背离,那么,我们是否就此否认
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了呢?为了找出答案,需要对国内PTA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之间的相关关系作一分析。
为了统一口径,我们选取文华财经的PTA指数和原油指数数据进行分析,时间从2007年2月7日至2009年5月27日共601个对象。
首先我们通过OLS进行简单的相关关系分析。
从上面的PTA和原油价格的散点图我们似乎可以直观的看出,它们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 为此我们先建立简单的OLS回归方程:
pta=c+Aoil+e
数据拟合结果为pta=5147.17+30.08oil
(0.0000) (0.0000)
一般来说,为了检验变量之间的长期相关关系,需要对方程进行协整分析。 故我们用ADF方法对上述拟合方程的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
,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仍无法拒绝原假设(变量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即残差是非平稳序列。 说明上述拟合方程出现了伪回归现象。
因此,我们不能直接从原油价格来预测PTA价格。 从成本传导机制来看,原油价格的上涨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传导至PTA的生产成本,但期
货价格是带入了市场未来的预期,故其与原油价格的滞后要比现货成本的滞后期短得多。 但为了分析原油价格传导至现货成本,再从现货成本层面对
期货价格产生影响的时间差,我们引入分布滞后模型(PDLS)来进行拟合分析。 我们建立的模型为:PTA=c+pdl(oil, x, 2)。 其中滞后阶数x选取5-10分
别拟合。
结果显示,在所选取的滞后阶数范围内,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拟合结果残差仍是非平稳的,即它们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
通过上述拟合说明,国内PTA价格与国际原油期货价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相关关系,也不存在在价格变化上谁领先谁滞后的问题。 这是我们从两
者的数据入手,用计量经济方法做出的一个现象论断。
再者,在我们的模型中,因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掌握在国家手中,模型中的滞后阶数难以确定。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得出国内PTA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之间的背离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不能简单的用原油价格涨跌来判断短期内的PTA期货
价格涨跌,近年发生的几次比较长时间的背离现象是最好的例子。
2.2 PTA和原油价格背离的传导机制分析
PTA上游的直接原料是MX和PX,因此PTA的产量也主要受到PX和MX供应的限制,而PX和MX是来自于原油裂解工艺的副产品,作为一种副产品
不可能与成品油的生产一样能够“随心所欲”的被控制产能,中石化、中石油是国内主要成品油供应商,对市场有极高的控制能力,如果国内成品油价
格对其“不具有吸引力”,为了确保利润,有意减少市场供应量,进而导致国内PX和MX等芳烃类的的副产品供应量出现紧张局面。 这就会出现原油价
格下跌时,PTA因上游成本居高不下而出现价格上涨的现象。 例如2008年11月底,国际原油的价格延续下跌,国内PTA期货价格已经开始强劲的反
弹。
而当原油价格涨势凌厉的时候,市场又对国家上调成品油价格的预期异常强烈,如果国家上调成品油价格,中石化、中石油等主要成品油供应商
会加大成品油炼制力度,导致其副产品MX和PX供应量加大而价格下跌,从而一方面原油上涨推动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上游原料价格相对下跌,从而
又相对降低PTA生产成本。 即使没有出现下跌现象,PTA价格涨势也远远不及原油价格的上涨。
因此,国内PTA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走势背离的背后是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和国内成品油供应的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所致。
当然,除了上述原因外,季节性因素也是导致两者背离的原因之一。 如当前原油和PTA背离也是由原油的消费旺季和纺织行业的消费淡季的季节
性错配所致。
3、继续背离还是重归一致
前面分析到,当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时候,国内成品油定价对PTA走势异常关键。 如果上调成品油价格,加上当前是油品的消费旺季,两大石油
巨头定会加大成品油炼制力度,进而导致副产品芳烃类供应量加大,促使其价格下调,降低PTA生产成本。 如果不上调成品油价格,那么两大石油巨
头又会通过垄断力量控制产量,导致副产品芳烃类供应紧张的局面,从而支撑PTA价格。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3月25日最新发布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以20天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若国际油价连续20天日均涨幅或跌幅
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当前NYMEX原油价格突破65美元,而且涨势仍在延续,结合EIA原油库存持续减少,预期原油价
格有望再上一个台阶。
截止本文完稿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1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
成品油价格的上调加上夏季消费旺季到来,势必引发供应商加大炼制力度,这样,炼油副产品的供应量增加,上游产量的释放,加上纺织行业淡
季来临,聚酯行业和其下游的纺织品行业能否消化庞大的市场供应量呢?个人认为,纺织业出口形势的恶化,将致中期内PTA价格会受到来自上游原
料供应的强大压力。 即它们之间的背离现象可能仍将在一定时间内延续。
4、从技术分析看后期走势
从PTA主力合约0909技术图形来看,节前日线图悉数跌穿中长期均线后,于节后第一个交易日突破上方5日均线的压制,且突破自4月29日来的
下降通道上沿压力线,但这是受到节后效应的影响,对我们中期趋势判断的借鉴意义不大。 从中期图表来看,周线目前在5周均线附近争夺,若能突
破,上方面临60周均线大约7245处的压制,同时下方支撑点位于自去年11月中旬以来的上升趋势线大约6650点位。
从盘后持仓分析, 市场仍以看空后市为主,空头资金逢高介入,虽然在原油的带动下,PTA短期内不排除弱势反弹的可能,但反弹高度不可高估
,且我们应密切关注反弹若无法站稳突破点后的中线沽空机会。
(发改价格[2009]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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